阜新市博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02民初2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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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民初2916号案件名称
阜新市博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阜新市博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某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2916号原告:阜新市博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荣盛街6-2号北侧,营业执照号:210900004084372。法定代表人:柳秀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丽颖,辽宁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某龙,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原告阜新市博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荆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阜新市博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新市博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阜新市博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赫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哲书 记 员 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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