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祥秀、艾尼斯迪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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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791号案件名称
杜祥秀、艾尼斯迪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杜祥秀;艾尼斯迪克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791号申请执行人:杜祥秀,女,1941年11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艾尼斯迪克,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杜祥秀与艾尼斯迪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祥秀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恢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俊伟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巴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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