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琦、唐丽莎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9民初14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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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589号案件名称
张琦、唐丽莎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琦;唐丽莎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14589号 原告张琦,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豪,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丽莎,女,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张琦与唐丽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于2021年09月0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豪到庭参加诉讼。唐丽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车辆保险费用、维修费用等共计4262元;2、被告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以426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底,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北京现代牌汽车将被法院强制执行,但该车辆自2018年4月起便一直处于脱检状态,到2021年4月将因连续3年不年检而被强制报废,萧山法院难以在2021年4月前将该车辆拍卖完成。鉴于以上情况,被告委托原告对该车辆进行维修、年检,并委托原告购买了车辆保险。原告共计为被告垫付上述费用4262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款项,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故起诉。 唐丽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出具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张琦主张的基本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张琦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执行裁定书、司法网拍网页、保单、结算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被告应当偿还并支付相应利息。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及时支付该笔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唐丽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张琦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唐丽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琦款项4262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丽莎负担。 唐丽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沈南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瞿斐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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