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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福兴、吴义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3执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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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执790号
  • 案件名称

    龙福兴、吴义勇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龙福兴;吴义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3执790号申请执行人:龙福兴,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被执行人:吴义勇,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申请执行人龙福兴与被执行人吴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龙福兴与被执行人吴义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龙福兴与吴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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