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天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03民初3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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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03民初3363号案件名称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天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天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肖沛明;黄彩金;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智乐幼儿园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363号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信用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197684089P。法定代表人:林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麦振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建华,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天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黄羌基开发区清山大道27号首层及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69871289R。法定代表人:肖沛明。被告:肖沛明,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黄彩金,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智乐幼儿园。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开发区向东一街。法定代表人:肖沛明。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天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肖沛明、黄彩金、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智乐幼儿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玉琪人民陪审员 陈焕潮人民陪审员 韩必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叶维洪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363号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信用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197684089P。法定代表人:林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麦振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建华,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天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黄羌基开发区清山大道27号首层及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69871289R。法定代表人:肖沛明。被告:肖沛明,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黄彩金,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智乐幼儿园。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开发区向东一街。法定代表人:肖沛明。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天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肖沛明、黄彩金、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智乐幼儿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玉琪人民陪审员 陈焕潮人民陪审员 韩必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叶维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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