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红飞与朱龙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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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762号案件名称
祝红飞与朱龙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祝红飞;朱龙发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762号原告:祝红飞,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朱龙发,男,195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红飞与被告朱龙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祝红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祝红飞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祝红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红飞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童翔燕法官助理 张雨柏书 记 员 张雨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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