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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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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451号
  • 案件名称

    宋某某、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宋某某;罗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预期租金收益,本院已将相关预期租金依法扣留,待后续租赁人交纳租金时本院将依法予以提取并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晨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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