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宝军、岳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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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963号案件名称
任宝军、岳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任宝军;岳振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963号 原告:岳振华,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村民,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世平,女,1960年2月1日生,汉族,文盲,富县XX镇XX村XX组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原告岳振华之妻。被告:任宝军,男,50岁左右,汉族,陕西省富县人,现住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振华与被告任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已清偿原告所欠借款。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宝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岳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振华负担。 审 判 员 薛 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吉红霞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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