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阳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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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51号案件名称
魏明阳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魏明阳;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51号原告:魏明阳,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任跃,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路与长新街交汇中城建世界名城项目B区(B2-B202)。 法定代表人:郭俊秀。 原告魏明阳与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魏明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魏明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新建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凌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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