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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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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71号
  • 案件名称

    姚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姚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471号姚某某、淳化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30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姚某某支付设计咨询费150000、租车费1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执行费23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化县支行有存款账户,账户余额足以履行部分案件义务,本院依法将其账户存款余额108630元予以划拨;同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义务,分两次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款共计60000元。现划拨的案件款和被执行人缴纳的案件款均已到账,且申请执行人也已经实际领取,并将案件执行费2360元交回本院。至此,(2021)陕0430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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