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福利、刘翠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06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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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065号之四案件名称
袁福利、刘翠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袁福利;刘翠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0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袁福利,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刘翠芝,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袁福利与被执行人刘翠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特1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翠芝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刘翠芝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袁福利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刘翠芝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两个,均已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1940.8元,其中冻结金额为1940.8元的银行账户已划款,其余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福利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刘翠芝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两个,均已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1940.8元,其中冻结金额为1940.8元的银行账户已划款,其余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席 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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