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昌国、高荣泽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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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211号案件名称
林昌国、高荣泽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林昌国;高荣泽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211号原告:林昌国,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高荣泽,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林昌国与被告高荣泽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林昌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荣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昌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林昌国负担。审判员 徐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荣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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