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超、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恢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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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恢307号案件名称
陈锡超、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锡超;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陈锡超,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白果镇白果村毛家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H7JMM3X。法定代表人:郑才云。被执行人:牛龙贵,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锡超与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0)川0521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应支付货款7401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锡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立即履行(2020)川0521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委托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和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才云和被执行人刘安贵限制高消费并将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六、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锡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恢3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锡超履行(2020)川0521民初238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陈锡超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腾云建材有限公司、牛龙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宗良书 记 员 章小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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