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镇万家圆花炮厂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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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27号之一案件名称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镇万家圆花炮厂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镇万家圆花炮厂;凌友海;黄江华;黄先科;张春连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万家圆花炮厂。被执行人:凌友海。被执行人:黄江**。被执行人:黄先科。被执行人:张春连。申请执行人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万家圆花炮厂、凌友海、黄江**、黄先科、张春连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思梗、张彩萍银行存款4658895元(包含执行费485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 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邱梦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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