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文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7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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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7512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文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文波;王秀荣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75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负责人:张北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琳,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娇,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波,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秀荣,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刘文波、王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7元,减半收取2528.5元,保全费177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郭 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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