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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文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7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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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7512号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文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文波;王秀荣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75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负责人:张北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琳,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娇,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波,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秀荣,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刘文波、王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7元,减半收取2528.5元,保全费177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郭 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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