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张宗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6执886号之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406执886号之八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张宗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枣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张宗雷;王艳;张宗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6执886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被执行人:张宗雷、王艳、张宗师。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艳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91.8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7146.7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