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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帝诚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初16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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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初16454号
  •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帝诚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帝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645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奥飞动漫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丽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壁市帝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清泉村三组博海湾鱼庄对面。法定代表人:何孟琦。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张奇。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赤壁市帝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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