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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内0603民初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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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107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内0603民初1107号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系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系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王某2,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2-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王某1已到庭,被告王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某2支付原告所欠物业费叁仟零柒元(3007元);二、判令被告王某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王某2入住揽胜苑小区。该小区从投入建成使用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各项物业服务。王某2入住该小区后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未向原告交纳过费用。虽经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催缴,被告一直拒不交纳。分别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179.02×1.4元×12个月=3007元。被告拒不支付各项费用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利益。被告王某2未到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原告提供证据一、2019年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由原告提供的事实。原告提供证据二、业委会备案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房屋小区业委会成立的时间。被告未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揽胜苑一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原告兴泰物业公司签订2019年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房-3-屋、物业公司按照步梯每月1.1元/平米,电梯1.4元/平米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此费用包括楼道照明费和电梯相关费用。2019年物业合同约定建议业主于前半年一次性支付物业费。被告未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019年12月31日,原告兴泰公司退出该小区,未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王某2所有的康巴什区,房屋面积为179.02平方米。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2019年的《兴泰·揽胜苑一二期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王某2作为房屋的业主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3007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物业费179.02平米×l.4元/平米/月×12个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倩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明月书记员屈佳瑜-5-法条链接:《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6-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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