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兵、许生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2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242号案件名称
姚海兵、许生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姚海兵;许生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242号申请人:姚海兵,男,汉族,1989年9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许生卿,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住甘州区。申请人姚海兵与被执行人许生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特96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一、姚海兵只要求许生卿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12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1月14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5000元(每月1000元,共5个月),共计:67000元;二、许生卿偿还拖欠姚海兵的本息共计67000元,于2021年1月25日之前偿还10000元;于2021年4月13日之前偿还22000元;于2021年6月13日之前偿还35000元,若许生卿提前还款按每月1000元减去利息;若许生卿到期未还,姚海兵将追诉违约金3000元,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海兵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4日,本院六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许生卿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许生卿名下有甘GL××××号五菱牌车辆和甘F4××××号长城牌车辆,甘GL××××号五菱牌车辆已被本院(2021)甘0702执1300号查封,申请人因甘F××××号长城牌车辆陈旧,不要求法院对该车辆采取查封处置措施,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许生卿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4月1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许生卿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许生卿在张掖市高台县东苑A区住房一套,该房产已被本院(2021)甘0702执1300号案件查封,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置该房产。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许生卿在外务工,具体下落不明。6.2021年8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许生卿发出限制消费令。7.2021年9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生卿房产和车辆均被本院(2021)甘0702执1300号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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