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强、方永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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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651号案件名称
谢小强、方永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谢小强;方永飞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651号 原告:方永飞,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被告:谢小强,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原告方永飞与被告谢小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方永飞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永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方永飞负担。 审 判 长 王 澜审 判 员 余随雄人 民 陪 审 员 马巧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帅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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