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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桄军、李良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03民初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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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民初1611号
  • 案件名称

    彭桄军、李良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彭桄军;李良成;谢大刚;姚代顺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3民初1611号原告:彭桄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良成,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1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告:谢大刚,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2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姚代顺,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16日,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原告彭桄军与被告李良成、谢大刚、姚代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彭桄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桄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彭桄军负担。审判员  罗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鄢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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