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宝与崔高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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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6791号案件名称
张忠宝与崔高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忠宝;崔高发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791号原告:张忠宝,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崔高发,男,194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张忠宝与被告崔高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忠宝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忠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忠宝负担。 审判员 高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洪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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