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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宝与崔高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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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6791号
  • 案件名称

    张忠宝与崔高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忠宝;崔高发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6791号原告:张忠宝,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崔高发,男,194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张忠宝与被告崔高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忠宝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忠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忠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忠宝负担。        审判员    高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洪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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