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宏燊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部永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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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终2521号案件名称
建平县宏燊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部永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建平县宏燊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部永春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终2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平县宏燊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马场镇本街。法定代表人:郭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刚,男,建平县宏燊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部永春,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上诉人建平县宏燊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部永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虽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供用热合同,但2019年至2020年,上诉人即向被上诉人提供了供热服务,被上诉人亦向上诉人交纳了部分热费,2020年至2021年供暖期,上诉人继续向被上诉人提供了供热服务,本案如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供暖期前告知上诉人暂停供热,应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供用热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供热收费标准未形成书面协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合同约定不明的裁判规则对供热收费标准予以确认,原审径行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应查明宏燊公司在供热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履行,结合农村集中供暖的特殊性和历史履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认合同责任。综上,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建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宏燊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永涛审 判 员 刘玉华审 判 员 徐淑艳审 判 员 刘永志审 判 员 王海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南法官助理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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