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76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7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忠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忠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769号之一被执行人:孙忠国,男,汉族,1971年01月25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忠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忠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7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思易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1民初13034号 下一篇 蔡金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10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