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黄同敏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8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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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896号之一案件名称
简明、黄同敏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简明;黄同敏;苟绍加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简明,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18日,住江油市。申请执行人:黄同敏,男,汉族,生于1961年1月15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苟绍加,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7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23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218400元,执行费3176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8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江油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8月30日以本案221576元为限发出协助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缑绍加另案应领取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馨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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