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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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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901号
  • 案件名称

    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文;刘小玲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901号原告: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2GL1X8,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滨江花园3栋1003号。法定代表人:盛雪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妃辉,系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文,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刘小玲,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原告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玲、曹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益阳盛方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赞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瑞芬书 记 员 唐 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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