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琴、党鹏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2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79号案件名称
张琴、党鹏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琴;党鹏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琴,女。被执行人党鹏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琴与被执行人党鹏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陕043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62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执行费85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不动产、车管、网络资金、证券、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新全、鲁莹莹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603财保172号 下一篇 冯少斌、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