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八妹、李五妹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6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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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6443号案件名称
龙八妹、李五妹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龙八妹;李五妹;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6443号原告:龙八妹,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告:李五妹,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松,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建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晶,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柏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晶,湖南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八妹、李五妹与被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14日开庭审理,原告龙八妹、李五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八妹、李五妹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八妹、李五妹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波人民陪审员 刘坤山人民陪审员 成湘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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