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安、河南宏基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异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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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异110号案件名称
刘荣安、河南宏基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荣安;河南宏基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异1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荣安,男,1961年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巩义市。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小关镇谷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5055211U。法定代表人:徐爱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宏基煤业有限公司与郑州鹤郑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荣安及第三人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巩义市米河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荣安执行异议,请求终止(2020)豫0181执2342号及(2020)豫0181执23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期间,刘荣安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刘荣安撤回异议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安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译方审判员 王景峰审判员 徐卫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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