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大国、燕文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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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执1434号案件名称
吕大国、燕文才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吕大国;燕文才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3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吕大国,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燕文才,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申请执行人吕大国与被执行人燕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223民初3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吕大国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11562元,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燕文才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报告财产,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在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燕文才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燕文才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燕文才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丰雷审判员 赵志莲审判员 徐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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