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奥凯捷鞋业有限公司、益阳锋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保5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保51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奥凯捷鞋业有限公司、益阳锋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奥凯捷鞋业有限公司;益阳锋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保513号申请保全人:湖南奥凯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保全人:益阳锋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法定代表人:王朋。申请保全人湖南奥凯捷鞋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益阳锋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3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益阳锋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益阳锋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唐寅书 记 员  曹 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