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23财保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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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3财保205号案件名称
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3财保205号申请人: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5755091075。法定代表人:黄国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7楼B区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67627781E。法定代表人:郭中朝,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11496220.6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海天建设有限公司商砼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中的11496220.6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悦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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