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栗保亭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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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民初1510号案件名称
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栗保亭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栗保亭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2民初1510号原告: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张固店村。法定代表人:韩保现,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保亭,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冰,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栗保亭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栗保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人民陪审员 张桂梅人民陪审员 杨根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关 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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