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莲平与孙荣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3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307号案件名称
朱莲平与孙荣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莲平;孙荣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307号申请执行人朱莲平,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孙荣生,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朱莲平与孙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莲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荣生支付剩余本金16万元及相关利息。经执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荣生名下与他人按份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不动产,暂不具备进一步处置条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荣生名下车牌号为沪ANXXXX车辆1台(未实际查扣)。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 泰审 判 员 王传伟审 判 员 彭 多法官助理 朱 磊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晓絮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81执1668号 下一篇 彭永芳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81执28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