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公司、王妍霞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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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584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公司、王妍霞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公司;王妍霞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35层第01-02、05-06单元。被执行人:王妍霞,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支公司与王妍霞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妍霞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150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妍霞银行存款74221.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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