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凌大春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5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2534号案件名称
孙敏、凌大春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敏;凌大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凌大春,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敏与被执行人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5770.5元及相关利息,上述金额已执行7750元,其余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姬中群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默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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