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锦、任广月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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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360号案件名称
徐自锦、任广月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徐自锦;任广月;刘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自锦,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任广月,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宏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东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岩,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宏杰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丹东市元宝区。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自锦因与被上诉人任广月、刘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上诉人将在被上诉人处购买的货物出售给天猫、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商户。上诉人一审中反诉因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超时揽收及质量问题,致使上诉人赔偿案外人违约金及赔偿金。故一审法院应查明双方供货的交易模式和具体供货流程,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订购的货物是否系由被上诉人包装并直接发货,由谁承担物流费用,从而确定上诉人主张的货物超时揽件及质量问题导致其赔偿的损失是否系由被上诉人原因所造成,并结合上诉人提供的损失依据确定被上诉人应否赔偿上诉人损失,该损失是否应在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的货款中予以抵扣。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上述事实后,再行作出判决。鉴于上述理由,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自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5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立新审 判 员 李秀洁审 判 员 孔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天骄书 记 员 李益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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