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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祁新峰等郝帮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2021)新01民辖终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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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辖终196号
  • 案件名称

    杨洪、祁新峰等郝帮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洪;祁新峰;郝帮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图木舒克市光捷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新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审被告:郝帮军,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伽师县。    上诉人杨洪因与被上诉人祁新峰、原审被告郝帮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洪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洪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兰莉审判员    张惠君审判员    武一飞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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