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祁新峰等郝帮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2021)新01民辖终1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辖终196号案件名称
杨洪、祁新峰等郝帮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洪;祁新峰;郝帮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图木舒克市光捷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新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审被告:郝帮军,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伽师县。 上诉人杨洪因与被上诉人祁新峰、原审被告郝帮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2民初3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洪于2021年9月17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洪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兰莉审判员 张惠君审判员 武一飞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祁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林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80号之一 下一篇 马致才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