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小亮、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14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1421号
  • 案件名称

    张小亮、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小亮;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142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负责人:佘俊,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小亮,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张致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熙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智,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高陵支行”)与被告张小亮、被告西安泉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银行高陵支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计256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136元,本院退付其2568元)。   审  判  员   贾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朵朵书  记  员   张  盼   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