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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清、李邦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4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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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4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水清、李邦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水清;李邦和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水清,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被执行人:李邦和,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张水清与被执行人李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特14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水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756.79元,已执行3768元,未执行5988.79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水清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4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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