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候团、张世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6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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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61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候团、张世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郭候团;张世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候团,男,1966年3月12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后街。被执行人:张世斌,男,1964年10月23出生,汉族,延安市志丹县人,住延安市志丹县东武沟小区1单元1101室。身份证号码:612625196410230777。本院在执行郭候团申请执行张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世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世斌履行(2020)陕060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世斌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世斌名下有车牌号为陕J8F607号奥迪牌机动车一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世斌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张世斌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郭候团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世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张世斌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郭候团也不持异议,且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个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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