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某某、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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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25号之一案件名称
师某某、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师某某;井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师某某,男性,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铜川新区大耀城。被执行人:井某某,男性,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新区领地未来城号。本院在执行师某某与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井某某向申请人师某某支付案件款7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与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可冻的银行账户,依照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3、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该案已穷尽强制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7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6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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