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某、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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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952号案件名称
贺某某、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贺某某;柳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952号原告:贺某某,女。被告:柳某某,男。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贺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贺某某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张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徐小琴代理书记员 王文清打印责任人:王文清校对责任人:张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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