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开怀、沈齐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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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22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开怀、沈齐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开怀;沈齐放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开怀。被执行人沈齐放。申请执行人周开怀与被执行人沈齐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齐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沈齐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齐放支付案款64,69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沈齐放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齐放银行存款65,392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焦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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