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帕丽达巴特汗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56号案件名称
刘建平、帕丽达巴特汗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刘建平;帕丽达巴特汗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5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建平,女,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被申请人:帕丽达巴特汗,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申请人刘建平与被申请人帕丽达巴特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新4325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帕丽达巴特汗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金额68800元。刘建平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帕丽达巴特汗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河县支行账号存款金额68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哈勒木拉提马合鲁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特列吾别克赛开书记员 松哈尔努尔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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