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隆平、郭建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01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01号之二案件名称
郭隆平、郭建萍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隆平;郭建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隆平,男,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郭建萍,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隆平与被执行人郭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21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郭建萍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0521执170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非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殷登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清、庄河市强利钢模租赁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6950号 下一篇 伍胜桃与刘文晋、杨稳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24执1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