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万里与上海振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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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862号案件名称
陈万里与上海振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振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陈万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862号原告:陈万**,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告:上海振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667。法定代表人:万华,系公司董事长。原告陈万**与被告上海振洋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万**以双方纠纷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万**负担。 审 判 员 潘春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孔庆鹏书 记 员 张 娜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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