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恢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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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47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泾阳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淳化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15)淳民初字第003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1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0元、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表示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向其履行完毕案件义务,并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恢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姚新兵审 判 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户夏洁书 记 员 杨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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