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曲兴斌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3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392号
  • 案件名称

    曲兴斌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曲兴斌
  • 案件缘由

    抢劫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392号罪犯曲兴斌,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并晋源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曲兴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服刑期间交纳4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晋05刑更第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又作出(2018)晋05刑更9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15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曲兴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100%,出勤率99.1%;各项考试成绩合格。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3次、积3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曲兴斌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曲兴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曲兴斌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