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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广磊、商丘市展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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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1752号
  • 案件名称

    姬广磊、商丘市展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姬广磊;商丘市展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姬广磊,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商丘市展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7782717XT。申请执行人姬广磊与被执行人商丘市展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4民终4749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商丘市展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姬广磊返还11776.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上诉人姬广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商丘市展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姬广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6月7日、6月28日、8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6月16日,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四、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五、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律师调查令情况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2220.4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83元后,尚余12220.4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书强审判员  田 蕾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冠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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